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与管理工作,确保各类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资助资金分配合理、充分发挥作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正式录取并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奖助学金类别
第三条 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州助学基金等。
(一)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
(四)广州助学基金即“广州资助四川省民族地区‘扶困助学’专项基金”,是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四川省“三州十县二区”(即:阿坝、甘孜、凉山三州及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金口河区,绵阳市北川县、平武县,攀枝花市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雅安市石棉县、宝兴县、汉源县,宜宾市兴文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一名学生只能获得一种国家级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同时获得一种以上助学金。
第五条 学院欢迎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设立各种专项奖学金、助学金。校外专项奖助学金,按照捐赠单位或个人的意愿制定评定办法。
第三章 奖励(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学生,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本次申请前曾经获得的奖助学金使用良好,无不正常使用情况;
(七)无论家庭经济是否贫困,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条件为: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
(五) 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六)本次申请前曾经获得的奖助学金使用良好,无不正常使用情况。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六)本次申请前曾经获得的奖助学金使用良好,无不正常使用情况。
第九条 广州助学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四川省“三州十县二区” (详见第三条第四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条件为:
(一)户籍所在地为“三州十县二区”;
(二)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无不良嗜好,未受纪律处分;
(三)被认定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四)本次申请前曾经获得的奖助学金使用良好,无不正常使用情况;
(五)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遇重大意外伤害引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先给予资助;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地区受灾学生以及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六)广州助学基金资助对象不包含应届毕业生。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表现之一者,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奖助学金的评选: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二)出现考试作弊、打架斗殴等严重不良行为;
(三)因学习成绩原因而降级或试读。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评选时已经休学、转学、退学、因故死亡的学生,均不再参加评选。
第四章 奖助学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奖助学金管理的领导机构是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的负责人和各教学系部的党支部书记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认真研究、落实国家助学政策,建立健全对优等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体系;
(二)指导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做好奖助学金的申报、审批、发放等工作;
(三)加强、规范与奖助学金有关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收支帐目清楚、使用合法合规;
(四)积极争取学生资助政策、项目和资金,争取、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学院设立奖助学金;
(五)经常听取奖助学金管理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学院奖助学金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学生工作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研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及规定,在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完善学生奖助体系;
(二)落实各项奖助资金的渠道,积极争取扩大奖助覆盖面、增加奖助额度;
(三)组织开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四)根据各项奖助资金的额度、范围、条件、标准及其他规定,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向教学系部分配奖助名额,指导教学系部做好申报工作;
(五)对教学系部上报的奖助学金名单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核后,将受奖(助)的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六)做好学院奖助名单的汇总、公示、上报等工作,配合学院财务处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七)建立学院奖助学金管理档案;
(八)配合开展相关检查、监督、审计工作;
(九)受理师生对于奖助学金评定的意见或投诉,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十)定期向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教学系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且及时更新;按照学院分配的奖助名额,以及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等,组织开展本系部受奖、受助学生的申报、推荐、审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做好奖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奖助资金发放。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各类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七条 奖助学金的申报和评审,要严格按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等级、标准等,坚持政策原则和规范程序,做到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公正透明;要把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操行考核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一般于每年秋季学期组织申报。其主要程序为:
(一)学院根据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学院的奖助学金总额及人数,按照各教学系部的学生比例,分配奖助名额;
(二)教学系部将学院分配的奖助名额,合理分配至各班级;
(三)班级辅导员将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生进行讲解、说明,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备齐申请材料,交给辅导员;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及证明学生突出表现的材料)、《系部推荐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及证明学生突出表现的材料)、《系部推荐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及个人表现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本人申报与系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五)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应是本学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广州助学基金一般于每年春季学期组织申报。其主要程序为:
(一)学院根据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当年分配给学院的广州助学基金总额及人数,按照各教学系部的学生比例,分配受助名额;
(二)教学系部将学院分配的受助名额,合理分配至各班级;
(三)班级辅导员将广州助学基金的申请条件向学生进行讲解、说明,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备齐申请材料,交给辅导员;
广州助学基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广州助学基金” _____年度资助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及个人表现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申报广州助学基金的学生,原则上应是本学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奖助学金三级评审制度。
(一)学生班级成立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申报奖助学金的名单、等级等进行评议。由本班辅导员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为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教学系部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对本系部申报奖助学金的名单、等级等进行审议。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学生管理干事、辅导员等为成员。审议通过后,加盖系部公章,报学院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全院申报奖助学金的名单、等级等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由学生工作部部长签署意见,经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奖助名单经学院审定后,要按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的具体规定,在校内(网络或宣传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个工作日。
对于公示中反映出的意见,由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系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学院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奖助方案(含名单、等级等)及相关材料报相关的上级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审批。
第六章 奖助资金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奖助资金拨付到学院后,由学院财务处根据相关财经法规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四条 奖助方案(含名单、等级等)经相关上级部门核准后,即可进行奖助资金的发放工作。由学生工作部提供核准的奖助名单,财务处将资金一次性全部、及时、足额发放给学生。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除有特殊原因外,奖助资金原则上不发放现金,而由学院财务处转入学生本人的银行卡;或经学生本人同意后抵顶学生本人欠缴、待缴的学杂费。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奖助学金。
用于发放奖助学金的银行卡号由各系部组织学生进行登记,学生本人核对、签字后,由系部盖章并交学生工作部汇总;由财务处具体执行打卡操作。银行卡只能由学生本人保管使用,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无权收取、保管、使用。
第七章 奖助学金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受奖、受助学生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其合理使用奖助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其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在每学期末,对受奖、受助学生的综合表现写出总体评价报告,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备案。其中,对于奖助资金使用好、学业进步显著的正面典型,以及奖助资金使用不合理的负面情况,均应作出特别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要建立奖助学金管理档案,包括:各类学生资助政策文件、拨款通知、公示名单、审批名单、发放名单、年度总结报告等。定期向学院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受奖、受助的学生应认真遵守奖助学金的各项规定,将奖助学金用于支付本人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顺利完成学业。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或高消费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将予以严肃批评,并视情况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和今后的资助项目。
第八章 奖助学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院奖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接受上级机关、出资单位或其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学院要加强对奖助学金评定、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违纪违规、弄虚作假、贪污、侵占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院每学年应进行一次奖助学金管理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学院党委、纪委。该项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室牵头负责,学生工作部、财务处配合进行。
第三十三条 校内外有关奖助学金管理问题的投诉、信访,由学院纪检监察室会同学生工作部及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学院党委、纪委汇报。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在奖助学金管理工作中因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而导致失误,使学院或学生利益受损,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关教职工承担;部门领导指导错误、审核把关不严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在奖助学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弄虚作假、贪污、侵占等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学生在奖助学金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等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奖助学金评选的资格。已发放的奖助学金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相关部门、教学系部的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奖助学金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者,学院将视其情节,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及相关人员给予取消评优资格、全校通报、罚款、换岗、待岗、干部降职、免职等处分。情节恶劣的,对相关人员予以解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院字[2012]36号)执行。
第四十条 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细则、奖励资助金额等如有变化,以变化后的为准。新增资助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