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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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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2-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大专、中专、技师学院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纠错表现等,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德育成绩直至纪律处分。本办法主要针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较重的情况进行规定。

第四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六条  学生触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学院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教养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学生从事以下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背宪法、反对党的基本路线、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三)张贴、投递、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公开发布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四)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编印、散发、传输非法书刊或电子邮件;

(五)在校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六)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七)参与走私、贩私;

(八)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九)发生以上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抢夺、敲诈勒索、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诈骗一次且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偷窃、诈骗两次,或一次偷窃、诈骗价值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保卫部门依法确认有盗窃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为违反上述(一)、(二)、(三)款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凡结伙违反上述(一)、(二)、(三)款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发生以上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打架事件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肇事者(指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者):

因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无论本人是否动手打人,均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其中:造成严重后果者(打群架、打人致伤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本人动手打人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策划者:

鼓动、策划、纠集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鼓动、策划、纠集本校学生与非本校学生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或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公安机关认为不予立案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2、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者同时又是肇事者或策划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打架致伤导致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有关费用,由打架事件的责任者负责赔偿。

(八)发生以上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提供赌博器具或场地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没收全部赌具、赌资;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或场地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围观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有吸毒、贩毒或引诱、强迫他人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尊师重教,故意扰乱课堂秩序,顶撞、侮辱、打骂、威胁学院的教职工,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辱骂、威胁其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打人者按本章第九条处理;

(二)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有价证券、证明信等各种票证以及伪造成绩单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除全部退回和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六)损坏公物者,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同时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酗酒滋事及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因酒醉而发生的医疗费、抢救费等,由醉酒者本人自理;

(九)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制作、复制、观看、传播反动或淫秽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制造、输入、传输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它有害数据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发生计算机网络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生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学院有关安全管理、宿舍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本人、他人及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威胁和安全隐患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私自下河(湖)游泳、玩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许可,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褥子等大功率或高发热的电器设备,使用床头灯,使用劣质电器,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翻墙、翻窗出入宿舍,夜不归宿,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八)向窗外和阳台外抛掷重物,或在阳台、窗台上放置易坠落的重物,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造成较大威胁或隐患的行为,参照以上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因违反学院有关安全管理、宿舍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造成火险火灾及其他事故、危害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上课、实验、实习、劳动、政治学习、军训等活动)累计达以下学时者,或不假离校达以下天数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或不假离校3—4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或不假离校5—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或不假离校7—9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或不假离校10—14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50学时或不假离校14天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学生在校期间累计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达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凡二次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老师安排;

2、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老师查问;

3、开考信号发出前作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作答卷;

4、口试抽签后,不按监考老师指定地点准备答题;

5、在考场内大声喧哗,经劝阻不改;

6、在考场内不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经劝阻不改;

7、在考场内有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8、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在监考教师收齐试卷和答卷前擅自离开考场。

(二)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按作弊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写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2、窥视他人答卷;

3、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

4、互对答案或传递答案,交换试卷;

5、互打暗号、手势的合作作弊;

6、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及附近逗留,向他人说试题答案;

7、在考场内使用手机或其他可用于作弊的通信工具、电子储存器等;

8、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三)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它理由离开考场,偷看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2、隐藏试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

3、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4、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

(四)托他人代考,或冒名代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因考试违纪和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为一年。

(六)毕业年级的学生考试作弊,如受留校察看处分,须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八条  与异性交往行为不得体或有不良行为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在校园内或其他公共场所过分亲昵、行为不雅、影响观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制作、传播、观看淫秽书刊、手抄本、录像,涂写、传阅淫秽文字、画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异性寝室留宿或在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侮辱异性,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实习期间,不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故意损坏实习(实验)设备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违反实习安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该学年各类评优资格及参评各类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外因违法、违规、违纪造成公私财物受损或他人人身伤害,由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造成自身伤害及自身财物受损,后果自负,医药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生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了危害后果的,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若情节特别严重,可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故意隐匿真相、提供不实信息、做伪证、订立攻守同盟,为调查取证设置障碍者;

(二)拒不承认错误,对老师、同学和其他教育管理人员恶语相向者;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四)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报告辅导员、系(部)或学院有关部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有悔改表现者;

(二)违纪后能检举、揭发他人,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仍然较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后,所在系(部)及学院有关部门应尽快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确定当事人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的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将错误事实及经过陈述清楚),并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一)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负责调查,系(部)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证,系(部)协助调查。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的学生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原则上由所在系(部)负责调查。跨系(部)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系(部)组织调查。

(四)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调查取证。

(五)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时,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报请主管院领导同意。

(六)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负责调查取证的部门应写出《学生违纪违规行为调查报告》,明确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责任,向学院各有关部门及违纪学生本人作书面通报。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召开办公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处分决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学生工作部认为学生的违纪事实不清楚、不准确,系(部)处分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系(部)重新审议。

(二)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召开办公会议进行审议,提出处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附《学生违纪违规行为调查报告》、违纪学生本人写出的书面情况报告、检讨书及其他旁证材料,一并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凡在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经教务处确认,对其相应的处分即行生效。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教务处做出处分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四)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记过及以下处分可由系(部)下发处分文件,并抄送学生工作部;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部以学院名义公布。有关考试违纪、作弊的纪律处分,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教务处下发处分文件,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教务处以学院名义公布,并抄送学生工作部。其他部门无权下发处分文件。

(五)处分决定要与受处分学生本人见面,并由所在系(部)通知学生家长。如本人或家长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校内申诉实施办法》,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辩和申诉。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包括:①学生违纪违规行为调查报告;②违纪学生写出的书面情况报告、检讨书;③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④处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学院办公室、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各系(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要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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