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努力成才,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并建设健康向上、奋发进取的校园文化,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科技文化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集体给予表彰、奖励。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大专、中专、技师学院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评优表彰工作,根据评优项目不同,由学生工作部、学院团委分别组织;学生中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表彰,由学院党委组织。各教学系(部)自设荣誉奖的评选表彰,由系(部)自行组织并报学生工作部、团委备案。
第四条 学院各项评优表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先进班集体评选表彰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次。一般在下一学年初(九月份)开始组织评选,十月份举行表彰。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参评班的10%。
第八条 先进班级评选条件为:
(一)方向正确,政治思想好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政治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班集体形成了一支能发挥带头作用的积极分子队伍;班级成员能自觉抑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对于错误思潮和不良倾向敢于批评和制止;班、团活动制度健全,形式多样,效果好。
(二)勤奋刻苦,学习成绩好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空气浓厚,成绩优良;考勤认真,出勤率高,课堂纪律好,课代表制度健全,互帮互学,教学相长;作业认真,学习秩序良好;积极参加学习、实验、实训、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效果显著。
(三)文明礼貌,道德风尚好
自觉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学院有关规定,遵纪守法,严格纪律;举止文明,班级、寝室、同学间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讲究卫生,爱护公物,制度健全,实效良好。
(四)坚持锻炼,文体活动好
坚持课外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课纪律好,成绩优良;
文体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集体荣誉感强,各项活动竞赛成绩突出。
(五)干部协作,表率作用好
班委会、团支部团结协作,凝聚力强;班团干部模范地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情为同学服务;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学;以身作则,党团干部充分发挥先锋作用,善于带领同学开展“四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活动;加强科学化管理,健全班级学习、寝室生活制度,严格执行,富有成效。
第九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下发评选通知,评选通知中要包括参评范围、评选比例、评选标准、材料要求、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二)各教学系(部)认真组织传达评选通知,并安排部署本系(部)的参评、推荐工作;
(三)各班级认真总结本班工作,进行自我测评,自评符合先进班集体条件的,向系(部)自荐参加学院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四)系(部)经认真审查、横向评比、全面考核、好中评优后,签署系(部)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生工作部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三天以上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学院名义制发表彰文件,并安排表彰大会、奖励等事宜。
第三章 三好学生评选表彰
第十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次。一般在下一学年初(九月份)开始组织评选,十月份举行表彰。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的5%。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必须符合的标准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具有模范带头作用。具体标准是:
(一)把德育放在首位,做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接班人
1、树立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2、道德品质优秀,举止文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大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具有集体主义精神,关心同学、尊敬老师、学雷锋做好事,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4、严格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范自身行为,达到规范要求;
5、本学年内两个学期的德育成绩都在90分以上;
6、认真上好马列主义理论、形势政策、法律基础、思想品德等思想政治教育课,有课堂笔记和心得体会,成绩合格。
(二)努力学习,成绩优秀
1、学习刻苦努力,上课、自习时间专心学习,树立了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好学风;
2、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年度内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实践(实验、实习、实训)中成绩突出。
(三)达到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1、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身体健康;
2、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三条 受纪律处分者,在本年度不能评定为三好学生;其中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或试读期间不能评定为三好学生。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下发评选通知,评选通知中要包括参评范围、评选比例、评选标准、材料要求、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二)各教学系(部)认真组织传达评选通知,并安排部署本系(部)的参评、推荐工作;
(三)各班级辅导员组织学生进行评议、推荐,在评定过程中应注意征求有关任课教师的意见。经全面考核、好中评优后,向系(部)推荐参加学院优秀学生的评选;
(四)系(部)经认真审定后,签署系(部)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生工作部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三天以上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学院名义制发表彰文件,并安排表彰大会、奖励等事宜。
第十五条 三好学生获得学院授予的三好学生荣誉证书,其三好学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表彰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次。一般在下一学年初(九月份)开始组织评选,十月份举行表彰。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班委以上学生干部(含班委)的10%。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为:
(一)德育条件,同优秀学生;
(二)学习目标明确,学习刻苦努力,较好地处理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原则上要求评选年度内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个别日常学习态度端正、工作贡献特别突出的学生干部,如其学业成绩一般或单科学习成绩出现重修,经系(部)和学生工作部特别推荐,学院领导批准后,也可评选为优秀学生干部;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社会工作能力强,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成绩显著。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下发评选通知,评选通知中要包括参评范围、评选比例、评选标准、材料要求、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二)各教学系(部)认真组织传达评选通知,并安排部署本系(部)的参评、推荐工作;
(三)各系(部)团总支.学生会的学生干部由团总支·学生会酝酿提名,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组织班内民主评议后提名;系(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院团委.学生会中的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推荐;
(四)学生工作部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三天以上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学院名义制发表彰文件,并安排表彰大会、奖励等事宜。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获得学院授予的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其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的参评范围为应届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次。一般在该批学生在校最后一个学年的第一个月(九月份)开始组织评选,十月份举行表彰。根据毕业生离校顶岗实习的需要,也可提前到当年五六月份进行。
第二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毕业生的3%。
第二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要求进步,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期间各个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校期间,个人曾获得学院级以上表彰奖励(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以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两次以上(含两次),或曾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一次以上(含一次);
(三)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在校期间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合格,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德育成绩在90分以上;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与三好学生的评选程序相同。
第二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获得学院授予的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其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获得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者,可推荐参加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六章 党团表彰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团委负责组织开展学生中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红旗团支部的评选表彰工作。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次。一般在每年三、四月开始组织评选,“五四”青年节前后举行表彰。其评选标准、比例等以当年度下发的评选文件为准。评选程序可参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的评选程序,由各级团组织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中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表彰,由学院党委组织。
第三十条 获得党、团组织表彰的学生,由学院党委或团委授予荣誉证书,其获奖记录装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项评选在名单公示期间,学生产生疑问或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部进行实事求是的反映。学生工作部负责开展调查了解;反映问题属实的,应会同有关系(部)进行研究处理;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向反映情况的学生做好解释、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超过公示期,评选结果不予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凡在学院内、外各类活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取得一定成绩者,由学院或该项活动、竞赛的组织部门予以奖励。奖励形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学生,如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取消其荣誉资格,并追回所发奖状、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